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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小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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