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
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送達於被告,並寄
存於被告營業處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稽,而
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並扣除
在途期間1 日,算至
107 年3 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 年3 月19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
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逾期,自應
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
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