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小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