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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小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游智舜 被   告 上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允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上祥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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