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757號
原 告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炳弘
訴訟代理人 邱鉯喬
被 告 凱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思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
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
│1 │LN0000000 │50,000元 │105.9.14 │105.9.14 │
├──┼─────┼─────┼─────┼─────┤
│2 │LN0000000 │50,000 元 │105.11.02 │105.11.02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