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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8號 原   告 財欣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運祥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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