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建國
代 理 人 邱英豪
律師
相 對 人 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經核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壢勞小字第3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
委任狀各1 份等資料
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