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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建國 代 理 人 邱英豪律師 相 對 人 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壢勞小字第3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各1 份等資料 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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