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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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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亞洛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麗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雲能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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