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亞洛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麗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雲能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