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13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政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浩泓 被   告 黃桂頡即天天桂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美宏,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為黃浩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附卷可稽,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於法相符,合先 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57,40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如後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31頁)。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6 月至9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 買白鐵門等貨品,貨款共計158,318 元。被告於7 月份支 付610 元後,即未再給付貨款,扣除9 月份退貨300 元,被 告尚欠原告157,408 元。嗣被告收受鈞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雖再給付原告20,000元,卻仍未完全清償貨款,今積欠原 告137,408 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7,408 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對帳總表、出貨 單、對帳明細單等件為證,被告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支付命令實有不妥等語,然未說明有何種 爭執以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或提出前開債務有何不成 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提出答辯,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信為真實。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而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06 年9 月 2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 29頁),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6 年9 月29日, 堪以認定。 四、綜上,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被告於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始為 部分價金之清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之法意,應由被告負擔本件訴訟費 用之全部(含原告減縮之部分),始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