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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1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訴訟代理人 周立國 被   告 嘉禾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三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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