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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許慧玲       鄭鴻森 被   告 樂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八之二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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