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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永全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杰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年籍 、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是本院無 法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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