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原 告 世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邱桃妹
被 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公司登
記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