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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原   告 世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桃妹 被   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公司登 記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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