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原 告 萬福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淳新有限公司間終止
合夥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