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利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美月
訴訟代理人 游苑萱
被 告 楊晟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975-8E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引用如附件
起訴狀所
載。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桃園縣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