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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時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嘉 被 上訴人 宋屋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1日105 年度壢桃簡字第6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 暫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8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如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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