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時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嘉
被
上訴人 宋屋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1日105 年度壢桃簡字第6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
其於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
暫予核定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8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