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華正仁
訴訟
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被 告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司補字第一六六九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
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內
如附圖所示A部分(約80平方公尺,待測量)
地上物拆除,
將
上開部分土地交還原告。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
院106 年度司補字第1669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