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福
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如原證三「麒統營040422及新建工程追加數量表之內容規
範」所示項次1至6之工作內容,是否有依照完成日期辦理
驗收及複驗?並請提出驗收及複驗之資料到院。
(二)
上開追加工程內容所謂「辦公室結構體完成」、「兩側鋼
構結構體完成」、「辦公室全部完成」、「兩側鋼構全部
完成」、「整廠全部完成」等,是否有具體的施工項目?
與原證一「委託新建工程
承攬契約書」及原證二「福臻新
建工程追加數量表」之間的關係為何?
(三)原告就上開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共新臺幣989萬元,是否均
已按期請款並獲付款?除本件
系爭支票外,原告每次請款
是否均提出相同金額之保證票?請提出上開追加工程歷次
請款(兩造)、付款(被告)、收款(原告)資料到院。
(四)就是否
聲請傳喚證人廖建德、劉天祥表示意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