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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如原證三「麒統營040422及新建工程追加數量表之內容規 範」所示項次1至6之工作內容,是否有依照完成日期辦理 驗收及複驗?並請提出驗收及複驗之資料到院。 (二)上開追加工程內容所謂「辦公室結構體完成」、「兩側鋼 構結構體完成」、「辦公室全部完成」、「兩側鋼構全部 完成」、「整廠全部完成」等,是否有具體的施工項目? 與原證一「委託新建工程承攬契約書」及原證二「福臻新 建工程追加數量表」之間的關係為何? (三)原告就上開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共新臺幣989萬元,是否均 已按期請款並獲付款?除本件系爭支票外,原告每次請款 是否均提出相同金額之保證票?請提出上開追加工程歷次 請款(兩造)、付款(被告)、收款(原告)資料到院。 (四)就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廖建德、劉天祥表示意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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