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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原   告 東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璇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營業所 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件支票記載付款地亦為「南投縣 埔里鎮」,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是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自應依前揭規定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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