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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簡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騏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茜 被   告 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敦 被   告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元 被   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2、13條 ,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公司分別設在桃園市、 新北市、基隆市,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開立用以返還系爭貨款之支票付款地則在台北市士林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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