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騏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郁茜
被 告 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敦
被 告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元
被 告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2、13條
,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公司分別設在桃園市、
新北市、基隆市,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稽,
而被告開立用以返還
系爭貨款之支票付款地則在台北市士林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