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淵智
相 對 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景祺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經全體股
東同意,將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
人張義雄,聲請人欲將
上開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並依法
寄發通知信函至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豐公
司)所在地址及相對人簡景祺之設籍地址,對睿豐公司送達
部分經郵務公司以該公司遷移退回,另對簡景祺送達部分則
遭郵務公司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該通知信函,
相對人現遷移不明,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
債權憑證、
存證信函、
債權讓與契約書、股東同意書等件
為證。本院
依職權查詢睿豐公司登記資料及簡景祺之戶籍資
料載明睿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路○○○ 巷○○號1 樓及
簡景祺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經轄區警
員至該處查訪結果:公司址已無再營業,簡景祺戶籍地址目
前為空屋
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5 年10月
12日中警分刑字第1050047570號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
可
稽(見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88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並
參上開通知書經郵務公司分別以遷移及招領逾期為由退件,
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對
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
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