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邱玓萱
相 對 人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張定國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
惟提起
異議之訴,聲請
人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聲請人
嗣後重
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該院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9421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並經該院以無
管轄權為由,移轉管轄至本院,
此有
聲請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在
卷
可稽。惟聲請人就
同一事件已於105 年1 月23日為停止執
行之聲請,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聲字第9 號裁定准予停
止執行在案,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
參照前揭意旨,
本件自無重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
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