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瓦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建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馬蕙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00 元【計算式:710,800元 -47
2,000 元=238,80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