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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禮斌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被   告 大富特殊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鍵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故如一訴中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薪資及其他 勞工案件之給付(例如資遣費、退休金等)時,應分別計算其訴 訟費用,並就僱傭關係、給付薪資部分之訴訟費用暫免徵收 1/ 2 ,再與其他勞工案件給付之訴訟費用合併計算全案之訴訟費用 ,但若分別計算反對原告不利,於此情形下,則應以有利於原告 之原計算方法為準。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之金額,其請求給付特 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5,332 元、預告工資4 萬元、加班費 154,589 元屬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 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另原告其餘 財產權請求不在上開得暫免徵收之列,故以暫免徵收裁判費 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分別計算 結果原告共需繳納4,030 元之裁判費,扣除已繳之1,550 元,尚 應補繳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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