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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黃世坤 被   告 祥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廷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9,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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