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劉忠諺
張菁珍
鄭憲謙
朱奐熙
翁浩淞
劉家源
劉佩宜
邱春萍
吳淑卿
張嘉俊
廖家毅
被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存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90頁),依
上開規定,
本案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
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
北市樹林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