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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勞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劉忠諺       張菁珍       鄭憲謙       朱奐熙       翁浩淞       劉家源       劉佩宜       邱春萍       吳淑卿       張嘉俊       廖家毅 被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0頁),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 北市樹林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