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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勞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林世準 訴訟代理人 袁美櫻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勝 被   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