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鄭勇皇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鄭勇皇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
詎聲請人對於鄭勇皇之薪資
強制執行,竟遭相對人喬
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致無從移轉該薪資與聲請人
,
爰依法請求確認鄭勇皇與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移轉
鄭勇皇之薪資與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其
性質係屬
確認之訴,
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
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
解,
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
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