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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小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楊志祥 被   告 達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先鍊 被   告 徐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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