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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小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劦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強 訴訟代理人 曾美蓉 被   告 吳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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