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小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徐孟涵 訴訟代理人 黃遠陸 被   告 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 1 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 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 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又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 1 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 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 請,即應命其中止(最高法院30年抗第105 號、28年抗第16 4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聲請待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 816 號案件確定後再進行本案,然本院依現有及兩造提出之 資料,經由調查、當事人辯論即可得判斷之心證,尚無待另 案解決以資為判斷前提,是以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原告前開聲請,顯屬無據,先予敘明。 二、按民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 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 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 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 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 示,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 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 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如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應 負舉證之責。被告辯稱系爭股份由黃遠陸轉讓給徐孟涵之轉 讓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 告就此負舉證責任。被告前此抗辯已為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 第1073號判決所不採,被告復以此為由提起確認與塗銷訴訟 ,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816 號判決駁回,而系爭股 份係黃遠陸贈與徐孟涵乙節,業經黃遠陸、徐孟涵於本院10 6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屬實,被告 當時亦未異議並已完成登記(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卷內之股票轉讓登記表上104 年4 月10日被告公司登記證章 參照),黃遠陸亦已當庭承諾不會再以其名義請求本件 105 年度股利,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憑採。原告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股利(兩造同意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金 額後為新臺幣91,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原告主 張本件股利應於106 年5 月31日發放乙節,為被告所否認, 就此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然被告自承105 年之股利已於 106 年6 月發放,是本院認本件遲延利息起算日應自106 年 7 月1 日起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