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535號
原 告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開泉
訴訟代理人 郭慧蘋
謝新赫
被 告 陶佳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交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