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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小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4號 原   告 安德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雄 被   告 陳秀華(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秀鴻(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明仁(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秀容(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明德(陳誼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因轉帳錯誤,將 新臺幣37,970元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為此請求該帳號所有人返還金額等情,經本院依原告聲 請向臺灣銀行查詢該帳戶所有人資料,查詢結果為系爭帳戶 為訴外人陳誼琳所有,惟陳誼琳業於104 年6 月19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核,而被告均為陳誼琳 之繼承人,且戶籍地均為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提出陳誼琳 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對於本件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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