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4號
原 告 安德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武雄
被 告 陳秀華(陳誼琳之
繼承人)
陳秀鴻(陳誼琳之
繼承人)
陳明仁(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秀容(陳誼琳之繼承人)
陳明德(陳誼琳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因轉帳錯誤,將
新臺幣37,970元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為此請求該帳號所有人返還金額
等情,經本院依原告聲
請向臺灣銀行查詢該帳戶所有人資料,查詢結果為
系爭帳戶
為訴外人陳誼琳所有,
惟陳誼琳業於104 年6 月19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核,而被告均為陳誼琳
之繼承人,且戶籍地均為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提出陳誼琳
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近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對於本件並無管轄權,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