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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周鈺鈴即隆瑞工程行 被   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其中就訴訟管 轄部分,兩造業已約定「有關本合約發生糾紛時,兩造之當 事人協議解決之。如經協議無法解決時,由任一方提訴時, 兩造同意在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開工 程承攬合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所涉爭訟 ,業已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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