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周鈺鈴即隆瑞工程行
被 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承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其中就訴訟管
轄部分,
兩造業已約定「有關本合約發生糾紛時,兩造之當
事人協議解決之。如經協議無法解決時,由任一方提訴時,
兩造同意在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開工
程承攬合約書附卷
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
承攬契約所涉爭訟
,業已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
上揭說明,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