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SAGALA EULOGIO VILLALOBOS(尤洛)
訴訟
代理人 蔡岳洲
律師
相 對 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洪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107 年度壢勞小字第3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
等件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