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原告法定代理人林足之 簽名或蓋章,或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其法定代理人林足之簽名或蓋章,是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狀雖載有訴訟 代理人劉玄文,但劉玄文迄未提出委任書狀,堪認劉玄文之 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逾期未補正或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