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原告
法定代理人林足之
簽名或蓋章,或具狀補正
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其法定代理人林足之簽名或蓋章,是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狀雖載有訴訟
代理人劉玄文,但劉玄文
迄未提出委任書狀,
堪認劉玄文之
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逾期未補正或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