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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足 被   告 PHAM THI 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 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 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 最初提出同,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或合法之訴 訟代理人委任狀,該項裁定已於000 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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