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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大樹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民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