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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被   告 吳愈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繳費 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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