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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 0 元,尚應補繳50,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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