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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