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