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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另於108 年2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上訴人「臺灣染敏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