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
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
可佐,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