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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 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未補正 ,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