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詹明峯
被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柏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及主營業所均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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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