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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84,130 元, 及返還5 張票面金額均為1,118,160 元之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974,930 元(計算式:2,384,130 元+1,118,160 元*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55 ,341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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