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王四貝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四貝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三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 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主張倘依反訴證三所示牌價計算
兩造於104 年8 月
至107 年7 月交易廢鐵之買賣價金,則原告應給付予被告
之金額應為9,993,444 元之內容,是否爭執。
(二)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基
礎,是否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
公告之廢鋼收購價格。
(三)倘反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1 條約定之買賣標的售價
基礎,為訴外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股市觀測站上公
告之廢鋼收購價格,請指出依所提之網路新聞如何辨別反
訴證一之廢鐵買賣合約書第2 條所約定之THS 特級鐵牌價
即T1H 工一鐵牌價分別為若干金額。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