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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通訊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通訊地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林光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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