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元相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
承攬契約給付報酬尾款新臺幣(
下同)155,466 元等語,而被告公司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新竹市○區○路○○○ 號
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在卷
可稽。
參諸本件原告係以承攬契約為其請求基礎
,並無
特別審判籍之
適用,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
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