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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相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承攬契約給付報酬尾款新臺幣( 下同)155,466 元等語,而被告公司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新竹市○區○路○○○ 號等情,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在卷可稽。參諸本件原告係以承攬契約為其請求基礎 ,並無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 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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