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何艾珍
相 對 人 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靜翊
相 對 人 吳靜顯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
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