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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 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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