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朝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為
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
,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供本院
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
上揭得予公示送
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